中 共 巴 中 市 委 组 织 部
中共巴中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巴 中 市 扶 贫 和 移 民 工 作 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深化“挂包帮”精准扶贫
工作驻村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市组通〔2014〕52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巴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现将《巴中市深化“挂包帮”精准扶贫工作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中共巴中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巴 中 市 财 政 局 巴中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巴中市深化“挂包帮”精准扶贫工作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驻村干部的管理,确保驻村干部真正深入基层、到岗到位、履职尽责,挂出实绩、挂出水平、挂出群众满意,根据《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挂包帮”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巴委办发〔2014〕2号)和《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驻村干部挂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市组办〔2014〕69号)要求,制定《巴中市深化“挂包帮”精准扶贫工作驻村干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深入开展“挂包帮”精准扶贫,着力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推动党员干部作风持续转变,健全机关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机制,实现党群更和谐、干部受锻炼、群众得实惠、基层大发展的目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市级部门(单位)选派的参加全市深化“挂包帮”精准扶贫工作的驻村干部。
第二章 时间与职务
第三条 驻村干部派驻时间原则上与开展“挂包帮”活动时间一致,定期轮换,如有特殊情况,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每轮驻村工作开始前,由派出部门(单位)确定驻村干部,及时填报《驻村干部基本信息表》(附件1)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
第四条 驻村干部,是党员的一般挂任村级党组织“第一书记”或副书记,不是党员的一般挂任村主任助理。驻村挂职干部不占村“两委”班子职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五条 驻村干部要当好农村工作宣传员。
1.宣传惠民政策。通过会议宣传、入户讲解等方式,组织群众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并督促落实。加强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党员和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
2.宣传科普知识。指导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站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大力宣传农村科普知识,积极为群众提供科技致富信息,协助村“两委”开展村民科技知识培训。
3.宣传法律法规。协助村委会实施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协助村“两委”干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创建“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和“文明户”。
第六条 驻村干部要当好农村工作协管员。
1.加强基层党的建设。按照“六有”建设目标,指导抓好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能力和水平。
2.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帮助村“两委”班子制定完善发展村域事业发展规划及阶段工作计划,大力推进以“巴山新居”为重点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
3.切实改善基础条件。协助村“两委”推动“1+6”党建精准扶贫工程实施,完成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帮助引进发展项目,着力解决群众“四难”问题,不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4.监督落实各项制度。协助村“两委”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党务、村务公开。认真落实村民议事制度、村规民约、“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活动日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 驻村干部要当好农村工作调解员。
1.协调处理民事纠纷。协同村“两委”干部对辖区出现的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和家庭纠纷、民事纠纷等问题,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确保社会治安良好,无违法和上访案件。
2.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认真开展走访活动,及时收集掌握民情信息,认真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驻村干部挂职期间,由各县(区)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派出部门(单位)和派往的乡镇党委共同管理。
第九条 驻村干部的管理制度。
1.在岗工作制度。驻村干部要与原派出部门(单位)工作脱钩,将党组织关系接转到村级党组织,参加村级党组织“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食宿在村,自觉遵守村内各项规章制度。
2.请销假制度。驻村干部到村实行签到制,具体由所在村党组织书记负责记载。驻村干部因事、因病请假3天以内的,由乡镇党委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含3天),经乡镇党委审核,报派出部门(单位)审批。
3.定期查岗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县(区)有关部门适时采取实地走访、电话查询等方式,对驻村干部在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作为驻村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无故脱岗的,进行批评教育。当年无故脱岗超过3次或当年驻村时间未达到2/3的,取消驻村干部参加年度评优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4.工作月报制度。驻村干部要定期汇报工作。每月根据驻村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学习及思想情况、工作意见及建议等据实填报《工作纪实表》(附件2),报派出部门(单位)、县(区)委组织部和市扶贫移民局、市直工委。《工作纪实表》作为反映驻村干部挂职工作轨迹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5.调查研究制度。驻村干部每月至少向县(区)委组织部、派出部门(单位)上报一篇信息,同时抄报市扶贫移民局、市直工委,每年至少撰写一篇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6.勤政廉政制度。驻村干部要自觉遵守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各项规定,珍惜锻炼机会,虚心接受学习,克服“镀金”思想和临时观念,自觉接受当地党组织管理,不得向挂职村提出工作之外的特殊要求。
7.驻村干部调整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工作的;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应挂职职务,且挂任效果不明显的;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驻村干部未认真履行职责,群众意见较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与选派部门(单位)同级别干部相同,驻村期间不影响其正常职务晋升、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派出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8〕56号)相关规定,做好干部挂职工作期间有关待遇的保障工作。驻村干部驻村期间补助按以下规定进行报销。
驻村干部驻村往返派出单位及驻村期间到社、到农户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驻村干部驻村(社)期间的住宿、水、电等费用由派驻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依据回派出单位报销。
驻村干部实际驻村(社)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一般地区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巴财行〔2014〕17号)中乡镇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标准的70%报销,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可按照乡镇伙食费及公杂费补助标准的80%报销。
上述费用的报销天数是指在村、社实际工作的天数。
第十二条 派出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驻村干部的工作指导和支持,经常与县(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沟通,帮助协调解决驻村干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驻村干部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将驻村干部工作经费纳入选派部门(单位)年初预算,一般村每年不少于2万元,重点村每年不少于3万元。驻村干部费用报销须经派驻村的村“两委”负责人审查驻村干部实际驻村天数并签署意见,以此作为报销依据。驻村干部的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在派出部门(单位)驻村干部工作经费中报销。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按照管干权限进行。
由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综合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派出部门(单位)。县(区)委组织部、乡镇党委要加强对驻村干部的日常考核,考核情况及时反馈派出部门(单位)。
第十五条 驻村干部挂职期满,要对照巴委办发〔2014〕2号文件要求,撰写工作总结,填写《挂职期满考核表》(附件3),向挂职村(社区)党组织、乡镇党委述职。《挂职期满考核表》按管干权限,装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驻村干部挂职期满考核结果与驻村干部本人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评定、评先选优和派出部门(单位)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绩效挂钩。
第十七条 驻村干部挂职期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将坚持培养和使用相结合,对经考核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群众公认的优秀驻村干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对潜质较好的驻村干部加大培养力度,列入后备干部人才库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八条 建立驻村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违反作风规定或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对其批评教育、调离现职、取消挂职资格、党政纪处分直至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委组织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驻村干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驻村干部基本信息表(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