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全国首个由省人大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为国家立法探索了“四川经验”。
《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产生做出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条例》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同时作为同一层级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体程序、标准的指导意见。
《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的转让与继承办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股份(份额)的,是否享有表决权由组织章程规定。
此外,《条例》明确在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金融税费、土地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发展现代种养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实现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