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设置原则
1、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1)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2)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3)党员100人及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和发展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党员不足3人或党员3人以上但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要与其他党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区域性党组织的“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具备条件时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
3、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至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l至2人。
4、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至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5、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相同。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审批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审批,由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具体负责。
按照“关口前置”原则,坚持“谁登记、谁把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设立基层党组织,分别报登记单位党组织或行业“两新”组织党委,登记单位党组织或行业“两新”组织党委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党员情况、单位运行情况提出组建党组织的建议意见,及时报同级“两新”组织党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建审批手续。办理程序(具体程序遵循各级“两新”组织党工委解释)如下: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报送设立党组织的请示;
2、登记单位党组织或行业“两新”组织党委分别对报送的相关材料(登记注册机构颁发的证书、单位运行情况、党员花名册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同级“两新”组织党工委审批;
3、“两新”组织党工委研究审批或审查后报同级党委批准;
4、经批准设立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选举产生党的(支部、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报“两新”组织党工委审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后,因故需要变更或撤销的,照此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的隶属管理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归口管理和双重管理为辅的原则,健全党组织管理体系。
1、属地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原则上按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党组织领导。即:坐落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隶属于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党委(党工委)。
2、归口管理。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党组织归口管理。即:民办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归口司法局,民办会计师事务所党组织归口财政局,民办教育机构党组织归口教育局,民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归口卫生局,工商联直属会员单位党组织归口工商联。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设立党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难以确定的,由“两新”组织党工委与相关部门协调商定。
3、双重管理。跨区域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党组织,可由下属企业所在地党组织与企业(集团)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